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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11-24 阅读次数:5812 来源:人才交流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规范申报、立项、审定、拨付等各项程序,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年薪资助资金申报的条件

    符合《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第一条款的申报对象,受聘于宁波本地中资或宁波本地中资股份占51%及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及研发机构,从事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岗位,其中,从事技术和管理岗位的,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010年申报的有效期(合同履行的起始日期)从甬政发〔2009〕100号发文之月算起。

    第二条  申报程序

    年薪资助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企业在5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申报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各县(市)、区人事局对本地区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负责上报市外国专家局。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

    第三条  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申请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三份;

    3、申请企业股权证明复印件三份;

    4、聘用合同原件(审核后归还)及复印件三份;

    5、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护照复印件三份;

    第四条  评审立项程序

    市外国专家局汇总申报材料后,由市人事局召集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由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提出年薪资助范围及资助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年度资助计划。在每年6月底前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特殊人才、特殊岗位或特殊需要的可随报随批。

    第五条  审核拨付程序

    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申请企业须在10月底前按申报渠道认真填报1、《引进“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附表二);2、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护照、出入境证明复印件;3、收入证明;各一式2份。于10月22日前上报,经县(市)、区人事局核实后统一报市外国专家局。未按时填报上述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经核实无误后,11月底前联合下发资助文件。

    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其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

    县(市)、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直接拨(支)付。

    第六条  “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项目

    1、申请“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项目的企业,与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资金申报同时进行,填写《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项目申请表》(附表三);

    2、申请范围须是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按需派遣技术骨干到国外从事研发、设计和技术研修的。

    3、经专家评审报联席会议审议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

    4、核销须提交下列材料:

    (1)《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项目总结》(附表四);

    (2)赴海外研修专业技术人员护照、出入境证明复印件;

    (3)填报《经费开支明细表》(附表五)并附相关票据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和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如查证有误或有假将取消原立项资格,追缴相关资助资金,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申报。因故未能或完全履行合同的,申请企业应及时告知当地人事部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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