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推动更多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在现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融资交易平台基础上,增设创新型企业挂牌融资交易平台,并分别定名为“成长板”和“创新板”。成长板的挂牌企业为经过股份制改造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创新板的挂牌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等组织形式的企业,由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三条 创新板以市场为导向,集聚各类优秀创新型企业,以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为目标,促进相关挂牌企业与各类机构有效对接,打造方便、高效、低成本的信息展示平台、投融资平台、企业定价平台和上市培育平台。 第四条 本中心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和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创新板中归类设置各行业或概念板块,并会同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板块建设。 第二章 挂牌企业 第五条 创新板的挂牌企业对象为: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优秀商业服务企业; (四)市(地)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五)其他具有人才、技术、市场渠道优势,或持有著名商标、老字号等有品牌优势的优秀企业。 第六条 申请创新板挂牌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企业管理规范,依法合规经营; (四)具有突出的创新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有股权投资机构参股的企业可优先进入创新板挂牌。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 企业申请创新板挂牌,可选择: (一)由企业直接向本中心自荐; (二)由本中心的会员单位、代理机构,或经本中心确认的行业协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 企业申请自荐挂牌,需提交下列第(一)至(七)项资料,推荐挂牌的还需提交第(八)项资料: (一)挂牌、股权托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名册; (三)挂牌、股权托管的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 (四)企业基本情况和挂牌需求; (五)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的承诺函; (六)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等创新优势的相关材料; (七)企业的主要经营、财务情况; (八)推荐机构对申请挂牌企业的推荐材料。 第九条推荐挂牌的企业,原则上应该由推荐机构承担企业后续的相关资本市场服务。 第十条本中心对企业的挂牌申报资料、自荐或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准予备案、挂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准予挂牌。 第十一条 挂牌企业应自愿、真实地披露以下方面的信息: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品牌文化、企业的核心价值和创新优势等; (二)企业股权、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需求; (三)企业在自愿前提下,可按投资者分级分类披露企业财务数据、发展战略等信息,并持续披露企业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企业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服务与培育 第十二条 本中心及时发布挂牌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提供形象展示、品牌宣传、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本中心组织会员机构对挂牌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和多元金融服务,包括: (一)银行融资。银行会员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优先提供授信,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信贷服务。 (二)股权融资。证券公司、投资机构等会员对有需求的挂牌企业提供私募股权融资、发行优先股等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会员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提供投资资金支持,推动企业的并购重组。 (三)私募债融资。本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优先安排私募债券发行,改善和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四)股权托管、交易。本中心提供挂牌企业股权托管、交易、结算、登记服务,实现企业定价功能,提升挂牌企业的规范性、透明度。 (五)股份制改制和上市培育。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会员机构对有需求的挂牌企业帮助进行股份制改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入成长板挂牌培育,或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 (六)财务顾问和企业管理、资本市场等知识培训服务。 (七)有利于企业产业对接、行业重组、企业并购等的其他服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可以受让挂牌企业的股权,购买企业发行的优先股、私募债券等产品。 第十五条 创新板投资者应该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在投资之前对挂牌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做好挂牌企业的辅导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本中心可以对推荐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推荐机构,本中心有权取消其推荐挂牌企业的资格。 第十八条挂牌企业应该按承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发生股权、债权融资或转让的,应及时报备本中心,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本中心可以对挂牌企业的信息发布和融资转让等活动进行检查,并要求企业对信息发布和融资转让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本中心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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